广西2015工资标准
2017-04-02 浏览 普通资讯

记者从广西人社厅了解到,2015年1月起,广西省一、二、三、四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400元、1210元、1085元和1000元。比上年分别增长16.7%、15.8%、15.9%和20.5%。

行政区类别月最低工资标准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14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3.5元)

二类地区:121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1.5元)

三类地区:1085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0.5元)

四类地区:10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9.5元)

广西地区划分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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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通常包含三个部分,一是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即对劳动者从事一般劳动时消耗体力和脑力给予补偿的生活资料的费用。二是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三是劳动者为满足一般社会劳动要求而不断提高劳动标准和专业知识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一般由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制定。在国外,除了政府可以制定最低工资之外,某些行业的组织也可以自行制定该行业的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可以用月薪制定,也可以用每小时的时薪制定。最低工资的制定反映了监管机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国外,最低工资是政府对劳动市场的正当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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