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5工资标准
2017-04-02 浏览 普通资讯

记者从自治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自199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我区已先后11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今年是第12次,调整后的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平均增幅均达两位数

此次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共分4个档次,即1670元、1470元、1390元和1310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50元,平均增幅为11.6%;二是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也分4个档次,即1314元、1124元、1048元和972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04—108元不等,平均增幅为10.7%。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6.7元、14.7元、13.9元和13.1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5元,增幅为11.6%。

根据规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后,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待遇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范围扩大至93个县(市)

此次调整,自治区还相应扩大了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城市范围。将阿拉山口市纳入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第四档,北屯市、铁门关市、可克达拉市、双河市参照与其相邻县(市)的标准,纳入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发布的范围。至此,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发布范围扩大至93个县(市)。本次调整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收入将会提高;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待遇也会有所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将有一定提高;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联的最低养老金保证数、病假期间工资、职工待岗生活费等标准也将随之上调;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将予以补差。通过联动上调,将惠及更多低收入群体,有力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最低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侯立贤表示,经过连续4年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最高档由2010年的960元/月增加到2013年的1520元/月,增幅达到58.3%,确保了最低工资水平始终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与自治区民生建设水平同步、与自治区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同步,确保了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

随着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还将推动部分企业逐步转变简单地依靠低工资获得竞争优势的发展模式。侯立贤表示,这些企业将更多地通过技术进步和创新、改善管理方式等谋求发展,实现产业结构优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来源:《亚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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